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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2025-00017 | [ 发文字号 ] | 两江医保处罚字〔2025〕第02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7 |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奥园医院(重庆奥园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奥园医院(重庆奥园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5R2797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8号9幢1单元1-1、1-2、1-3
单位法定代表人:王谦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重庆奥园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2.重庆奥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3.市级飞检组移交的《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原件1份、《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原件1份、《飞行检查证据清单》原件1份;4.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检查笔录》1份;5.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市级飞检重庆奥园医院违规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明细表》1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相关规定,现依据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3.《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及附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2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回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484816.36元,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照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484816.36元,处1倍罚款484816.36元。综上,你单位应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共计484816.36元,并缴纳罚款共计484816.3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共484816.36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账号:500************2397
将医疗保障基金(职工医保基金共288849.09元)退回到: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账号:500************0027
将医疗保障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共195967.27元)退回到: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账号:5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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