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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238 [ 发文字号 ] 两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 02 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文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文军医院))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重庆文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文军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000MA5URTHT55

住所或地址:两江新区龙头寺树兰路126-136号(双号)及两江新区龙头寺橡树街153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军

本机关于2021123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通过虚构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重庆文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重庆文军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3、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重庆文军医院签订的《重庆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4、《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复印件1份;5、《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份;6、医保系统中提取的重庆文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01月至20217月上传药品费用明细职工医保1份;7、医保系统中提取的重庆文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01月至20217月上传药品费用明细居民医保1份;8、重庆两江新区社保中心支付重庆文军医院月结算支付凭证47份;9、《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1份;10、《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的规定, 应当予以责令退回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金额5795571.54元,并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28977857.7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共28977857.7)缴到: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账号:50001***********2397

将医疗保障基金(职工医保基金共4056900.08)退回到: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账号:50050***********0027

将医疗保障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共1738671.46)退回到: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账号:5005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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