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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036 | [ 发文字号 ] | 两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 03 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5 |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两江新区鸳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两江新区鸳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112778454732A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239号2-1幢(2-5层)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天亚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2、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3、《询问笔录》原件5份(龙丹医生、张秋霞医生、敖湖医生、曹明伟医生、张旭辉医生);4、《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27份;5、《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费用明细表》原件1份;6、《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7、《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原件1份;8、《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情况确认表》原件1份;9、《第五检查组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原件1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相关规定,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六)项 的规定, 应当予以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2、对你单位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1103.68元,并处1.5倍罚款1655.52元;3、对你单位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40134.4元,并处1.5倍罚款60201.6元;4、对你单位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56881.44元,并处1.5倍罚款85322.16元处罚。综上,你单位应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共计98119.52元,另缴纳罚款共计147179.2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共147179.28元)缴到: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账号:50001043600050202397
将医疗保障基金(职工医保基金共56072.58元)退回到: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账号:50050104004100000027
将医疗保障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共42046.94元)退回到: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账号:500501040041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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