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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2215 | [ 发文字号 ] | 两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 01 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8 |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悦民医院)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重庆悦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106MA60C1QX1N
住所或地址:重庆两江新区金竹路116号1-3楼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烈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1、虚构医疗服务项目;2、过度诊疗、过度检查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重庆悦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重庆悦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3、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重庆悦民医院签订的《重庆市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4、《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复印件1份;5、《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6、《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情况确认表》复印件1份;7、《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复印件1份;8、《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9、《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检查笔录》原件2份;10、《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6份;11、参保人医保结算凭证打印件172份;12、重庆悦民医院2023年1月医保住院病历原件73份;13、参保人医保结算凭证打印件73份;14、《重庆消防医院(重庆市消防职业健康中心)关于病案材料合规性审查的复函》原件及附件1份;15、《重庆悦民医院违规费用明细表》1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根据当事人听证意见,按照自由裁量基准、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将当事人虚构医疗服务项目违法行为的罚款由3.5倍调整为2倍;将当事人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违法行为涉案金额核定为218388.25元,相应罚款由1.5倍调整为1倍。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1、不得通过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2、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相关规定,现依据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应当予以1、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6272.6元,并处2倍罚款12545.2元;2、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金额218388.25元,并处1倍罚款218388.25元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共230933.45元)缴到: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账号:50001043600050202397
将医疗保障基金(职工医保基金共82554.05元)退回到: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账号:50050104004100000027
将医疗保障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共142106.8元)退回到: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金渝支行
户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账号:500501040041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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