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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503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
[ 成文日期 ]
2025-08-29
[ 发布日期 ]
2025-09-05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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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司罚决字〔2025〕第03

当事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6XXXXXX,地址:渝北区金开大道万科万悦汇XXX。

现查明,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收取委托人唐某、文某支付的律师费后未及时开具对应金额发票,且通过律所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律师费,安排律师通过个人微信收取委托人支付异地办案差旅费。

我局认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未由律所统一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作出 警告 的行政处罚。

                                  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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