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司罚决字〔2025〕第03号
当事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6XXXXXX,地址:渝北区金开大道万科万悦汇XXX。
现查明,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收取委托人唐某、文某支付的律师费后未及时开具对应金额发票,且通过律所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律师费,安排律师通过个人微信收取委托人支付异地办案差旅费。
我局认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未由律所统一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作出 警告 的行政处罚。
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5年8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