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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司罚决字〔2025〕第02号
当事人:雷宇,男;身份证号:XXXXXX,律师执业证号:15001XXX;地址:XXXXX。
现查明,2023年2月,雷宇在重庆图为律所执业期间,在委托人何某及其母亲未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未经律所指派的情况下,使用何某母亲授权委托书以及律所介绍信到重庆市某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何某。雷宇在前述违法行为中未收取费用。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雷宇前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私自接受委托”之违法行为。结合案情并根据该条规定,现对雷宇作出 警告 的行政处罚。
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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