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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341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司法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宇)
[ 成文日期 ]
2025-06-27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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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5〕第02号

当事人:雷宇,男;身份证号:XXXXXX,律师执业证号:15001XXX;地址:XXXXX。

现查明,20232月,雷宇在重庆图为律所执业期间,在委托人何某及其母亲未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未经律所指派的情况下,使用何某母亲授权委托书以及律所介绍信到重庆市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何雷宇在前述违法行为中收取费用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雷宇前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私自接受委托之违法行为。结合案情根据该条规定,雷宇作出警告 的行政处罚。

                                  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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