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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司罚决字〔2023〕第02号
当事人:杨志勇,男,联系地址:重庆市XXXXXX,联系电话:XXXX,执业证号:XXXX;身份证号码:XXXXX。
现查明,2022年5月30日,杨志勇未经其所在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合法指派,私自与委托人姜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22〕智刑字第075号)并收取委托人8万元律师费。
上述事实有姜某投诉材料、律所申辩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杨志勇前述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之规定,结合案情,经研究后,现对杨志勇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如你在2024年1月1日至期限届满日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选择向重庆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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