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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福瑞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13D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高堡湖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娄义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23******110036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86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3个月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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