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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北部新区高新园依莲美容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000******K18A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号*幢负*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成*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6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85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当事人广告内容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当事人广告内容含有虚假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3个月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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