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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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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19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71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9-17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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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X21909264F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13

法定代表人:俞磊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71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且无社会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两江-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阶次,依据《积分制规则》第九条,罚款金额计算公式为:1+10-1×1.4 ÷10=1.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1.4万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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