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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合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9R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碚区团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5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72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当事人未对电梯机房进行防高温处理的行为违反《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对电梯机房进行防高温处理的行为,根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8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3个月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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