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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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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17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69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重庆昂庭贸易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9-15
[ 发布日期 ]
2025-09-18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重庆昂庭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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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昂庭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NH0G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庐山大道**号(吊**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902********0817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69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含有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习近平的内容,属于发布广告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20000元。

二、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发布含有“1986-1994年我国的医学专家于树玉等人......,补硒可使肝炎发生率下降35%;使有肝癌家庭史者发病率下降50%......”等内容的广告未表明相关出处和来源,属于发布广告使用数据、文摘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元。

三、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发布普通产品广告含有防癌抗癌......参与糖尿病的治疗”“芳香避秽、温散透邪等内容,属于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停止发布广告,决定作出一般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500.88元,处罚款50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3个月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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