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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16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60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重庆青霖佰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9-11
[ 发布日期 ]
2025-09-15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重庆青霖佰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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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青霖佰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DR1L6H5L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金渝大道153319-10

法定代表人:卢小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23******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60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主动整改,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市监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主动整改,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市监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自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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