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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K11C
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玉兰路***号(东湖南路农贸市场***号)
经营者:杨**
身份证号码:513031********473X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38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决定对当事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8.4元;
(二)罚款5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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