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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NY44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丁香路**号-**号(单号)、玉兰路***号至***号(双号)(天宫殿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杨**
身份证号码:510226********5387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39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8.42元;(二)罚款5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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