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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34Y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万年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联系方式:158******69)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1********4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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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 2025 〕133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自行检测电梯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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