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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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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06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35号
[ 标  题 ]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两江新区悦姿怡个性化美容店)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发布日期 ]
2025-06-09
[ 有 效 性 ]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两江新区悦姿怡个性化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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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两江新区悦姿怡个性化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C6U7R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州大道***号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敖*(联系方式:134*******8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9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35

当事人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8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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