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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两江新区宝艾阁按摩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湖彩路52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2321992********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28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违反规定在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罚款2万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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