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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两江新区洪海大药房(个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B5X9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渝长东街**号(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
身份证件号码:51022419******6019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82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1.当事人超经营范围经营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56.80元;
(3)处罚款1万元。
2.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2)处罚款1万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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