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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03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82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重庆两江新区洪海大药房(个人独资))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重庆两江新区洪海大药房(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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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两江新区洪海大药房(个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B5X9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渝长东街**号(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                                 

身份证件号码:51022419******6019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82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1.当事人超经营范围经营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56.80元;

    3)处罚款1万元。

    2.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2)处罚款1万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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