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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304910468W/2025-0003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95号
[ 标  题 ]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重庆通灿电子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 有 效 性 ]
有效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重庆通灿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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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通灿电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5801T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113********2152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95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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