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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两江新区润福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87Y6D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湖霞街8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7011987********
处罚决定书文号: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01号
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当事人销售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产品的行为,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4元;
2.予以通报;
3.处罚款5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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