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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品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TB1E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图强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8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老粗布三件套”进行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2024年8月26日,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GC-C202408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2796-2021标准,依据《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宽松型梭织家居服”进行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2024年8月27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所抽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JG242204994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Q/HJ007-2021、GB18401-2010 B类标准,依据《睡衣居家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9月18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8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在唯品会APP中唯品会自营板块销售的“老粗布三件套”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所抽检产品的具体信息为:产品名称:老粗布三件套;商标名称:三利;货号:SLT23008-02;销售单价为:99元/套。共通过网络订单方式抽样了2套,其中检样数量1套,备案数量1套,支付购样费用198元。经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抽检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GC-C2024088),对所抽检的样品作出了“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2796-2021标准,依据《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上述涉案“老粗布三件套”是当事人从三利集团服饰有限公司采购,并于2024年4月30日在唯品会APP上架销售,2024年8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涉案商品下架,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为99元/套。经查询,上述涉案“老粗布三件套”共销售了2套,销售金额为198元;当事人与三利集团服饰有限公司的结算金额为142.56元。经核算,当事人涉嫌销售涉案“老粗布三件套”的货值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为198元-142.56元=55.44元。
另查,2024年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在唯品会APP中唯品会自营板块销售的“宽松型梭织家居服”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所抽检产品的具体信息为:产品名称:宽松型梭织家居服;商标名称:Langerie兰卓丽;商品条码:6974610292015;规格型号:170/96A;销售单价为:219元/套。共通过网络订单方式抽样了2套,其中检样数量1套,备案数量1套,支付了购样费用438元。上述抽检的“宽松型梭织家居服”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所抽检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JG2422049947),对所抽检的样品作出了“经抽样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Q/HJ 007-2021、GB 18401-2010 B类标准,依据《睡衣居家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上述涉案的“宽松型梭织家居服”是当事人从江西兰卓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并于2024年5月23日在唯品会APP上架销售, 2024年9月4日当事人将上述涉案商品下架。经查询,上述涉案“宽松型梭织家居服”共销售了3套,销售金额共计579元。当事人与江西兰卓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金额为440.04元。经核算,当事人涉嫌销售涉案“宽松型梭织家居服”的货值金额为579元,违法所得为579元-440.04元=138.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送达时现场检查照片1份、涉案“老粗布三件套”的《检验报告》(NO:GC-C2024088)1份、涉案“老粗布三件套”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资料1份、涉案“宽松型梭织家居服”的《检验报告》(NO:JG2422049947)1份、涉案“宽松型梭织家居服”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老粗布三件套”和“宽松型梭织家居服”的违法事实;
3.“老粗布三件套”的进销存记录及情况说明1份、“宽松型梭织家居服”的进销存记录及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老粗布三件套”和“宽松型梭织家居服”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合同2份、供货商来货规范与IQC标准指引手册1份,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的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进行进货查验的情况。
本局于2025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唯品会APP唯品会自营板块销售不合格的“老粗布三件套”的行为,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唯品会APP唯品会自营板块销售不合格的 “宽松型梭织家居服”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老粗布三件套”,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5.44元;
2.罚款4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宽松型梭织家居服”,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8.96元;
2.罚款11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老粗布三件套”和“宽松型梭织家居服”,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4.4元;
2.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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