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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186 | [ 发文字号 ]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2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越来越好生活超市)
当事人:两江新区越来越好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CL0W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国博大道**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
身份证件号码:500221******257335
联系电话:138****1566
经查,当事人店招为菜鸟驿站,经营场所是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国博大道*号附*号,现场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面包和葡萄软糖。案涉产品基本信息为:(1)产品名称:芋泥能量卷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7月7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80g,数量:2袋;(2)产品名称:纯蛋糕(原味),生产日期:2024年7月7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120g,数量:4袋;(3)产品名称:两个三明治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7月13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120g,数量:5袋;(4)产品名称:黑麦肉松三明治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7月13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120g,数量:4袋;(5)产品名称:青稞芋泥三明治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7月14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120g,数量1袋;(6)产品名称:达利园法治软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4月10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00g,数量:1袋;(7)产品名称:葡萄软糖,生产日期:2023年9月10日、2023年9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25袋。产品(1)-(5)从重庆鸿哲容贸易有限公司进购的,进价分别为2.8元/个、3.4元/个、3.8元/个、3.8元/个、4元/个,售价分别为4元/个、5元/个、5.5元/个、5.5元/个、6元/个。产品(6)、(7)从线上平台易久批进购的,进价分别为5.5元/袋、0.8元/袋,售价为8.5元/袋、2元/袋。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142元,因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检查照片16张、销售价格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2025年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罚告〔2025〕5号),在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况,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芋泥能量卷面包2袋、纯蛋糕(原味)4袋、两个三明治面包5袋、黑麦肉松三明治面包4袋、青稞芋泥三明治面包1袋、达利园法式小面包1袋、葡萄糖软糖25袋;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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