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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17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4〕577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航顺商贸有限公司水土万德超市)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航顺商贸有限公司水土万德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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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重庆航顺商贸有限公司水土万德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26943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解放路*号

 经营者: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16******121689

 联系电话:138******32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解放路*号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解放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于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两台未经检定的电子秤正在使用,上述两台电子秤均未取得有效检定证书。

2024年11月20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立案调查,由第七所承办。

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6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11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解放路*号的分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商超经营活动。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解放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由当事人店员顾*燕在现场配合调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当事人现场共有3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执法人员于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两台未经检定的电子秤正在使用,生产厂家: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品名:条码标签称;制造日期:2020年7月13日;执行标准GB/T7722-2005。两台电子秤标出厂编号分别为:LS3M320290095、LS3M320290363,上述两台电子秤均未取得有效检定证书。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电子计价秤用于经营活动中散装食品、农副产品称重结算,该电子计价秤自购买后一直未申请检定,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顾*燕、桂*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2.当事人店员桂*的《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2024年1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4〕59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用于贸易结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应当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有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按一般情节裁量处理。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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