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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033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515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4X7;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号(重庆*)*层*单元;

负责人:罗*(电话:187****0612;身份证号:511011********1751);

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奥园社区居委会融创峻爵堡*路*号融创竣爵堡*栋*的重庆****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1台电梯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电梯设备品种:电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单位内编号:28-2#,设备代码:3110**********104669,电梯编码:1****1,该电梯井道底坑存在垃圾,电梯轿厢顶部有部分杂物,电梯井道照明灯损坏。经核实,该电梯属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维保,上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

2024年11月1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做进一步调查。

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1台电梯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电梯井道底坑存在垃圾,电梯轿厢顶部堆放有部分杂物,电梯井道照明灯损坏。当事人在情况说明中表述电梯井道底坑存在的垃圾为维保后由重庆****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程中所产生,但未提供相应材料佐证,故我局不予认可。

经查,当事人与重庆****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维保合同,重庆****管理有限公司仅作为使用方使用该电梯,电梯的维护保养均由当事人进行负责。当事人虽在2024年10月25日对该电梯进行过保养,但我局执法人员仍在2024年11月5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授权委托书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其维保电梯的地点属于本局监管区域。

2.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1份;维保人员《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2份;劳动合同2份;维保记录12页。证明当事人及其维保人员具有从事电梯维保的相关资质以及定期对该电梯定期保养的行为。

3.我局提供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页;当事人提供的《电梯事宜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属实。

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附件内“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电梯维护保养明确要求了“11、轿顶: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15、井道照明:齐全正常;30、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综上,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积分制规则》)“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26中的裁量因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按要求维保电梯台数1台,电梯使用场景为住宅,未按要求对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维保项目数为0,未按要求维保次数为1次,违法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近两年维保的电梯我局未收到过有发生过事故的情况,另经酌情考量,当事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最终裁量得分为0分”,根据《积分制规则》第十条第三项属从轻处罚阶次,根据《积分制规则》第九条第三款,本案裁量处罚金额为10000元。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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