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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1872K
住所(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育航村*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身份证件号码:51021***********013
2024年10月14日,本局接到线索反馈,称在网络平台上有消费者发布视频反映当事人食堂销售的黑米粥中有异物。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石船镇两江大道1000号两江校区一楼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视频反映情况属实,本局执法人员随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取证。2024年10月15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两江校区食堂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石船镇两江大道1000号,名称为“星辰食苑”,其中一、三楼食堂由成都海澳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运营。当事人食堂一楼117号档口名称为“温馨粥道”,主要经营各类面食、粥等。2024年10月14日早上,当事人食堂117号档口的从业人员使用不锈钢煮粥桶熬煮黑米粥,制作完成后未及时将该桶放置于分装台,而是放置在装打包盒柜子的旁边地面上,且未对煮粥桶进行遮盖。由于粥桶比较矮小,低于装打包盒柜子的柜门滑轮高度,在从业人员滑动该柜门的过程中,该柜门左侧松动的1个滑轮不慎掉落在黑米粥桶里;在分装黑米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也未发现该滑轮异物,因此导致该滑轮被误装入黑米粥杯子里面。经分装,上述煮粥桶中黑米粥共分装了24杯杯装黑米粥,分装后按3元/杯的价格陈列在档口对外销售。2024年10月14日上午,当事人食堂117号档口工作人员将上述混有异物的杯装黑米粥销售给当事人学校的1名学生,该名学生除购买了1杯黑米粥以外,还购买了1.5元的煎饺,共微信支付了4.5元。该名学生在食用黑米粥过程中发现塑料杯中混有异物,随即前往117号档口反馈,处理未果后拍摄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2024年10月14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食堂一楼117号档口检查发现,该档口的销售区域装打包盒的柜子顶部一侧(左侧)柜门安装的滑轮空缺;并在该档口的垃圾桶中发现了消费者前往该档口反映问题时退回的黑米粥塑料杯及杯中异物;经执法人员现场将柜门拆下后对比,该异物为上述柜门左侧滑轮,其外形与网络平台视频中反映的异物外形一致。现场检查时,该档口当日制作的杯装黑米粥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核算,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杯装黑米粥的货值金额为3元/杯×24杯=72元;违法所得为3元/杯×24杯=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网络平台视频页面截图1份,消费者购买支付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食堂经营混有异物的杯装黑米粥的违法事实。
3.涉案117号档口销售价目表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食堂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杯装黑米粥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4.成都海澳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食堂联合经营合同(两江校区一、三楼)》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食堂的日常管理经营情况。
5.当事人提交的《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两江校区星辰食苑温馨粥道档口粥内出现异物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2024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罚告〔2024〕420号),当事人于当日向本局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称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积极处置、整改;且异物为操作过程中不慎掉入、非故意实施;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等情况;希望能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过失导致、案发后积极整改且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等实际情况,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食堂经营的杯装黑米粥中混有滑轮异物的行为,属于经营混入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杯装黑米粥中混入的异物为从业人员操作过程中不慎掉入,并非其故意实施;在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已及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严重影响;且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等情况。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表14中的裁量因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过失导致、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小于200元等情形;根据积分制规则裁量得分以及积分制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04*****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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