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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029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494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好满宜便利店)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好满宜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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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好满宜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MA33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天堡福居公租房天韵路   **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51292**********5527

2024年9月24日,本局收到举报人的举报,称其于2024年9月24日在当事人超市购买了一瓶牛奶,花费3.5元,发现已过期半个月。2024年9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2024年9月29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其店招为好满宜便利店,主要经营各种各类副食、日用百货、烟酒、饮料等。2024年9月24日举报人在当事人门店购买了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椰果味)1瓶,微信支付了3.5元。购买后举报人发现上述商品的外包装名称为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椰果味),净含量250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40312,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随即举报人向本局举报。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6日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门店货架上发现待售的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椰果味)有4瓶,其外包装标识的信息为:名称: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椰果味,净含量:250g,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其中,生产日期20240312,数量3瓶;生产日期20240127,数量1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过保质期,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经核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椰果味)货值金额为3.5元/瓶×5=17.5元,违法所得为3.5元/瓶×1=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举报登记表及举报人提供的商品照片和交易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椰果味)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1份、举报登记表及举报人提供的商品照片和交易记录截图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4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经营的涉案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椰果味)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况,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椰果味) 4瓶;

3.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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