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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市场监管局

[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028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488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每家乐便利店)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每家乐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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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每家乐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9E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湖霞街*****号

经营者:张*杰       身份证件号码:500***************

联系电话:182********

2024年8月3日、2024年8月6日,本局先后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1.25L)”“卫龙风吃海带”超过保质期,本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铺位于北大资源兰亭序小区附属商业区,门牌号是“湖霞街19号附46号”,店招为“便利仔便利超市”,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等。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含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当事人经营的“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1.25L)”系预包装食品,商品条码是6954767400099,保质期是9个月,标称销售价格是8元/瓶。2024年8月2日,当事人以8元/瓶的价格销售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9日的“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1.25L)” 1瓶,该食品销售时已不在保质期内,销售当下,当事人现场共展示摆放该生产日期的“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1.25L)” 2瓶。购买人购买后即发现食品过期情况,当事人当场予以退货退款。当事人经营的“卫龙风吃海带”系预包装食品,商品条码是6935284415568,保质期是6个月,标称销售价格是5元/袋。2024年8月1日、8月2日,当事人以5元/袋的价格分别销售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的“卫龙风吃海带”1袋,该食品销售时已不在保质期内。调查未发现案涉“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1.25L)”“卫龙风吃海带”还有库存。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是(2瓶*8元/瓶)+(2袋*5元/袋)=26元,违法所得是2袋*5元/袋=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资质。

3.举报单2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收银机查询经营数据页面照片1份、“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1.25L)”进货资料1份、“卫龙风吃海带”进货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及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较少。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案涉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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