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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5-00027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4〕483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创新云福路百货经营部)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创新云福路百货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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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创新云福路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JG08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园(和润家园*栋)云福路*号商铺

经营者:梁*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234******224977

联系电话:136******20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园(和润家园*栋)云福路*号商铺

2024年9月19日,我局接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9月14日在当事人两江新区创新云福路百货经营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园(和润家园*栋)云福路*号商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袋“蛋苕酥”,至2024年8月28日已超过保质期,并提供其外包装照片,照片显示食品名称:蛋苕酥,规格:280克,生产厂家:重庆市荷花米花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50011635325,产地:重庆市江津区,生产日期为20240101,保质期为240天。

2024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货架上未发现陈列有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同类型产品在售。

2024年10月1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进行调查,由第七所承办。

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7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10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22日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024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货架上未发现陈列有投诉举报人购买的同类型产品在售。

经查,当事人是小型的便利店,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从订货平台“重庆番茄掌柜”(其运营主体:重庆易购掌柜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7JE7GQ7A)上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101,保质期为20240808的“蛋苕酥”3袋并上架销售,购进价格为9元/袋,销售价格为12元/袋。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上述商品于2024年4月10日—4月30日销售了2袋,2024年9月14日销售了1袋(系投诉举报人购买),销售时已超过其食品保质期。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除投诉举报人购买的 1袋上述过期产品外,无法推定当事人是否在超过其标示的有效期后销售上述同批次食品,故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蛋苕酥”为1袋,货值金额为12元/袋×1袋=12元,违法所得为12元/袋×1袋=12元。

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15日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了赔偿,达成了和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2.投诉举报材料1份、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当事人订货平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以及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12元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与投诉举报人支付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与投诉举报人达成和解的事实。

2024年1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4〕5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为12元,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圆);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大写:壹拾贰圆)。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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