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IE浏览器,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体验,请升级到最新版Edge浏览器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 查看详情 / 关闭提示

X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便民地图

两江机构

两江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市场监管局

[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8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472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捷(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保捷(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字号:
分享:
打印:

当事人:渝保捷(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FR7GL4R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加工区*路*号*幢一层*-*-*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7********208529

联系电话:15******696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加工区*路*号*幢一层*-*-*至*-*-*

     2024年9月20日,接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投诉,称渝保捷(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与保时捷商标委托代理人一道对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加工区*路*号*幢一层*-*-*至*-*-*的渝保捷(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库房内发现3套(编码95B044800431E0)有保时捷商标的汽车脚垫,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汽车脚垫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该经营场所玻璃门窗上有保时捷商标的标识,店招为“保时捷专业技术中心”,其经营场所内一侧墙上有“保时捷技术认证荣誉墙”,网络导航地图上有保时捷的标识。

  2024年9月20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渝保捷(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由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承办。

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加工区*路*号*幢一层*-*-*至*-*-*的经营场所玻璃门窗上使用保时捷商标,且店招为“保时捷专业技术中心”,其经营场所墙上有“保时捷技术认证荣誉墙”,当事人经营场所网络导航地图上有保时捷的标识。当事人店招及显目位置多处使用涉案商标提供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容易使人产生该店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的联想,具有攀附权利人的主观故意,构成商标性使用,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影响和损害。

 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中上述待售保时捷商标汽车脚垫,售价为120元/套,现场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无“保时捷”商标持有人的许可、授权证明,无违法经营额,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投诉请求书、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无违法经营额。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汽车脚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加工区*路*号*幢一层*-*-*至*-*-*的经营场所店招使用“保时捷专业技术中心”、玻璃门窗上使用保时捷商标、经营场所墙上有“保时捷技术认证荣誉墙”、经营场所网络导航地图上有保时捷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侵权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汽车脚垫,详情见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清单三所〔2024〕9-20-1号的物品;

2.处罚款25000元。

  本局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0104002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即将离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