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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8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452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浙优生活超市)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浙优生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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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浙优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1W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石船镇石景街**号负*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钟**

身份证件号码:511303*********613

2024年8月18日,本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门店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所抽检的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4SG11897,作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结论。2024年9月2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招名称“浙优生活超市”,主要经营小食品、蔬菜、水果及日化用品等,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从微信名称为“李*海领香蕉批发”的供货商处采购香蕉3件,每件重量21斤,采购价格70元/件,共支付采购费用210元。上述香蕉配送到当事人门店后按3.98元/斤(即7.96元/kg)对外销售。2024年8月18日,本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门店销售的上述批次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香蕉的抽检样品数量为3.13kg,其中备样数量为1.51kg,抽检基数为8kg,抽检时香蕉的销售价格为7.96元/kg,抽检人员支付香蕉的购样费24.9元。2024年9月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所抽检的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4SG11897),作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本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抽检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核算,当事人涉嫌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货值金额为8kg×7.96元/kg=63.68元,违法所得为8kg×7.96元/kg=63.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抽检时现场照片1份、送达时现场检查照片1份、涉案批次香蕉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通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过程记录单1份、《检验报告》(NO:A24SG11897)1份、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最大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门店“生意拍档智慧零售系统”香蕉的销售情况查询截图1份、涉案香蕉的进货单据及《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最大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当事人张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公示及召回公告》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批次香蕉进行召回的情况。

本局于2024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属于经营农药最大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香蕉的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尚未造成人身损害和社会影响的情况,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M00100501,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最大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3.68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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