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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82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 2024 〕426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邻家阿婆餐饮店)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邻家阿婆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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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邻家阿婆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X2

住所(住址): 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景天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卢*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304********6719                       

联系电话:130*******37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景天路*号附*号

2024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存在超范围凉菜和烧烤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后,于2024年8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后发现当事人现场有经营凉菜的行为,烧烤不属于超范围经营。经核查,当事人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两江新区邻家阿婆餐饮店,经营者卢*弟,店门招牌为“邻阿婆江湖菜”,主营项目江湖菜。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制售冷食类食品情况属实,当事人销售冷食类食品从2024年6月27日。经过询问调查以及当事人的确认,销售的冷食类食品菜品为凉拌黄瓜、蕨根粉、伤心凉粉、凉拌三丝,其中凉拌黄瓜售卖732份,共计4616.9元;蕨根粉售卖12份,共计200.82元;伤心凉粉售卖26份,共计241.96元;凉拌三丝售卖2份,共计30.4元;以上菜品销售共计5090.08元。本局认定,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5090.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两江新区邻家阿婆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江新区邻家阿婆餐饮店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授权委托、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拍摄、提取的冷食类食品销售统计单,当事人提供的菜品销售统计情况图片,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全过程行为和违法事实。

3.拍摄的冷食类食品销售统计单、当事人提供的菜品销售统计情况图片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两江新区邻家阿婆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10中的裁量因素,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因当事人持续违法时间超过三个月,本案货值金额为5090.08元,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积分制规则裁量得分为(5-3-4+2.2)=0.2分。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 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三)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10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九条“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0分的,以0分计。”当事人于执法人员检查后已及时下架店内冷食,菜单已于2024年9月5日更换,且我局暂未接到因为食用该店生食而引起身体不适的相关投诉,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故本案为减轻处罚,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给予减轻处罚,处罚金额在50000×10%=5000元以下。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对两江新区邻家阿婆餐饮店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5090.0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0104002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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