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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壹疆味食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青枫南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L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南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
身份证件号码:360203********3579
2024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售卖发霉新疆奶酪。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产品,调取收银系统内的销售数据,举报人举报的该产品为“西域皇后奶醇(冰激凌味)268g”。经核查,当事人存在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经营者韩*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重庆壹疆味食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青枫南路店,经营者韩*,门店招牌为“兵团红”,主营水果、预包装食品等。
2024年9月29日,韩*到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所综合办公室1甄别了投诉人提供的照片,确认了投诉人于2024年8月31日在重庆壹疆味食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青枫南路店处购买的“西域皇后奶醇(冰激凌味)268g”有霉变现象产生。重庆壹疆味食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青枫南路店销售霉变的“西域皇后奶醇(冰激凌味)268g”的行为属实。本案货值金额为9.9元,重庆壹疆味食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青枫南路店违法所得为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壹疆味食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青枫南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重庆壹疆味食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青枫南路店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食品的全过程行为和违法事实。
3.举报人提供的照片、询问笔录、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收银系统提取的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食品。
4.提取的收银系统提取的销售票据、询问笔录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
重庆壹疆味食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青枫南路店食品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14中的裁量因素,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西域皇后奶醇(冰激凌味)268g”为预包装食品,现场符合产品储存条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收到其他举报,联系举报人,告知我局人身健康未受到损害,本案货值金额为9.9元,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积分制规则裁量得分为(5-1-3+1-4)=-2分。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九条“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0分的,以0分计。《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 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三)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10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当事人在接到举报后立即销毁了剩余食品,举报人表示未造成人身健康损失,且我局暂未接到因为食用“西域皇后奶醇(冰激凌味)268g”而引起身体不适的相关投诉,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故本案为减轻处罚,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给予减轻处罚,处罚金额在50000×10%=5000元以下。
综上,对重庆壹疆味食品有限公司两江新区青枫南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9.9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0******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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