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IE浏览器,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体验,请升级到最新版Edge浏览器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 查看详情 / 关闭提示

X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便民地图

两江机构

两江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市场监管局

[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8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423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蓝豪优选百货超市)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蓝豪优选百货超市)

字号:
分享:
打印:

当事人:两江新区蓝豪优选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0************69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万年路***号附*号非住宅第*层(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蓝*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7

联系电话:177*******1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万年路***号附*号非住宅第*层(自主承诺)

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万年路169号附6号非住宅第1层(自主承诺)的两江新区蓝豪优选百货超市开展监督抽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4年8月21日收到“山奈”【购进日期:2024-7-18;抽样数量:1.83kg;备样数量:0.8kg;销售单价:76元/kg;】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1日,我局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已无上述“山奈”在售,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9月6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两江新区蓝豪优选百货超市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为由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7月17日“山奈”购进了1.5kg,76元/kg,金额为114元。该批次“山奈”已全部售卖完,我局执法人员抽样的时候,“山奈”抽走了1.83kg。经抽样检验,上述“山奈”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4424009019。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当事人提供了“山奈”的进货单、销售记录、供货方资质、检验检测报告。另查明,上述不合格“山奈”购进了1.5kg,进货价格为76元/kg,抽样基数为1.83kg,售价为76元/kg,销售金额为139.08元。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9.08元,违法所得为139.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1份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涉案“山奈”的销售记录打印件1份、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及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9.08元;

2.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即将离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