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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77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4〕431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水土镇京沪时代百货店)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水土镇京沪时代百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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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水土镇京沪时代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8Y8W  

住所(住址):  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丰禾路***号万寿福居(公租房)***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723******210617 

联系电话:198******71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丰禾路***号万寿福居(公租房)***号

2024年10月7日本局接到投诉,称2024年10月7日15:26在当事人处购得雨润火锅年糕1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7日,保质期180天,投诉人购买时已超过其标示的保质期;购买了一袋“良工坊猪软骨拉面”,该产品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及营养成分表。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丰禾路***号万寿福居(公租房)***号的两江新区水土镇京沪时代百货店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有举报人所购买的同批次“雨润火锅年糕”2袋在售销售价格:6.5元/袋,商品标签信息为:产品名称:火锅年糕,产品标准代号:SB/T1050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3077105131,配料:大米、水、食用盐,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4/01/17,制造商:常德湘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沅澧大道699号;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投诉人所购买的“良工坊豚骨拉面”4袋在售,销售价格:19.9元/袋,商品标签上无生产厂家、营养标签、执行标准等信息。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10月22日经批准立案进行调查,由第七所承办。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经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换证)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糕点)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冷藏食品销售区发现有投诉人所购买的同批次“雨润火锅年糕”2袋在售,销售价格:6.5元/袋,商品标签信息为:产品名称:火锅年糕,产品标准代号:SB/T1050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3077105131,配料:大米、水、食用盐,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4/01/17,制造商:常德湘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沅澧大道699号。经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中2024年10月7日15:26:20的销售记录,与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上的信息一致,经当事人工作人员辨识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图片,证实投诉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当事人销售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投诉人所购买的“良工坊豚骨拉面”4袋在售,销售价格:19.9元/袋,商品标签上无生产厂家、营养标签、执行标准等信息,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见袋身喷码处。经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中2024年10月7日15:16:18的销售记录,与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上的信息一致,经当事人工作人员辨识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图片,证实投诉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当事人销售的。

2024年2月1日当事人从重庆市齐闻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雨润火锅年糕”,购进的数量为80袋。购进的价格为5.3元/袋。产品名称:火锅年糕,产品标准代号:SB/T1050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3077105131,配料:大米、水、食用盐,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4/01/17,制造商:常德湘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沅澧大道699号。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雨润火锅年糕”上架销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销售78袋,销售价格为6.5元/袋。上述“雨润火锅年糕”于2024年7月15日过期,经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认定当事人自上述产品过期后共销售17袋。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涉案货值金额为6.5元/袋×17袋+6.5元/袋×2袋=123.5元,涉案的违法所得为6.5元/袋×17袋=110.5元。

2024年9月2日当事人从重庆山姆会员商店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店购进的“良工坊豚骨拉面”,共购进了12袋,购进的价格为15.98元/袋。购进了之后当事人将该产品拆零后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9.9元/袋,销售数量为8袋,该产品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家、营养标签、执行标准等信息。认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9元/袋×12袋=238.8元,违法所得为19.9元/袋×8袋=15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2. 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照片打印件、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销售台账1份,证明投诉人所购买的产品为当事人销售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照片打印件、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为123.5元、违法所得为110.5元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照片打印件、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为238.8元、违法所得为159.2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4〕 441 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将预包装的“良工坊豚骨拉面”拆零销售,应按照销售散装食品的规定进行规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良工坊豚骨拉面”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圆)。

2.没收违法所得110.5元(大写:壹佰壹拾圆伍角)。

3.没收已超过其标示的有效期的产品“雨润火锅年糕”2袋。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9.2元(大写:壹佰伍拾玖圆贰角)。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应当合并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圆)。

3.没收违法所得269.7元(大写:贰佰陆拾玖圆柒角)。

4.没收已超过其标示的有效期的产品“雨润火锅年糕”2袋。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1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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