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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德正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65189W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2********195195
联系电话: 13******31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幢*-*
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www.dzt1.com发布的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其广告内容主要介绍了体型精雕、近视调理、脊骨矫正相关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含有“以徒手塑形创始人张富源先生的技术为核心,并汇集国内外多位手法医学导师的心法与技巧,历经十六年磨砺,集脊骨神经医学、经络学、解剖学、生物力学、太极劲等要素,融汇徒手塑形、脊骨矫正、关节松动术、推拿点穴、拉伸筋肌、腾动筋膜,内脏调理、经络疏通,循环调理……方可达到雕塑身体、更健康更美丽的目的!期待您的见证! 直接打造健康修复、优美姿态、美丽容颜! 不开刀,不打针、不注射,仅凭一双手,打造好身姿、好面容!脊骨矫正 位置 对应疾病 颈椎1 脑供血差、眼耳鼻异常、头痛震颤、血压异常、失眠 颈椎2 脑供血差、眼耳鼻齿疾、扁桃体炎、头痛头震颤、血压异常”等内容,当事人有中医诊所备案证。2024年9月2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重庆德正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有宣传广告资料,当事人表示公司网页已于2024年8月29日进行了下架(公司网页企业名称:重庆德正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网址为www.dzt1.com;)。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建立的上述公司网站,网站的基本框架是当事人找重庆橙柚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的,设计没有签订合同,只有一份收据,网站页面设计费用为460元,广告相关内容的制作和发布都是当事人陆续发布和更新的,网站内容完善最近时间是在2024年6月,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460元,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审查。
当事人在其官网www.dzt1.com发布服务项目、公司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广告截图、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医疗广告的费用为460元。
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中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行为按一般情节实施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920元。
本局于 2024 年11月 20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0104002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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