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当事人:重庆科斯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AB******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金山大道*号联合厂房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号码:420983***********
联系电话:158020*****
2024年5月26日,我局接蒋文健举报,称当事人淘宝店铺“大胡子宠物医生”宣传产品时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或病理画面。2024年5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2024年6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6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兽药经营;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注册地运营名为“重庆科斯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店铺,在淘宝平台开设有“大胡子宠物医生”网店。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在其淘宝平台上架销售“林可霉素、复方阿莫西林粉、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商品,通过淘宝店铺直接介绍、推销该商品等字样及图片展示,属于发布广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大胡子宠物医生”店铺平台上展示林可霉素已售300+;复方阿莫西林粉已售100+;噻优美注射消炎药已售2000+等文字图片,以及在宝贝详情有猫狗疾病症状和病理字样及图片展示。已售数据无法证明与广告存在因果关系,无法鉴定计算违法所得。另查明,该广告由当事人委托山有路可行科技文化(重庆)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自行发布到相关网店,设计制作费共850元/年,无发布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肯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举报单3份、网页广告截图6份、当事人淘宝店后台截图6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渝两江新区市监罚告〔2024〕2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发布广告直接显示疾病症状或病理画面的行为,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八条“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等特殊情形,按一般情形处理。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发布广告直接显示疾病症状或病理画面的行为,应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0*******,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即将离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