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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536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18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10 [ 发布日期 ] 2024-07-10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露晨母婴用品店)

当事人:两江新区露晨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MA******96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金渝大道*号附*号

经营者:陈*玲    身份证件号码:362***************

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开展检查,在货架查获没有中文标签的“Boiron婴幼儿童金盏花面霜”3盒。本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重庆两江新区鸳鸯街道金渝大道*号附*号,店招为“憨豆奶爸”,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开展经营,在平台开设的店铺名称是“憨豆奶爸(光环店)”。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开展现场检查,在店内货架查获3盒商品条码为3352712007875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含有“BOIRON、potde20g、LOT:M3070134、EXP:01/2026”等信息,无中文标签。该化妆品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明示的商品名称是“Boiron婴幼儿童金盏花面霜”、品牌是BOIRON、产地是法国、库存是3盒、月售是0盒、销售标价是119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Boiron婴幼儿童金盏花面霜”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是357元(119元/盒*3盒),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现场货架摆放“Boiron婴幼儿童金盏花面霜”的照片1份、美团平台憨豆奶爸(光环店)门店设置页面截屏1份、憨豆奶爸(光环店)“Boiron婴幼儿童金盏花面霜”商品页面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案涉“Boiron婴幼儿童金盏花面霜”无中文标签及其货值金额。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现场货架摆放“Boiron婴幼儿童金盏花面霜”的照片1份、美团平台憨豆奶爸(光环店)门店设置页面截屏1份、憨豆奶爸(光环店)“Boiron婴幼儿童金盏花面霜”商品页面截屏1份、询问通知书2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局于2024年6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少。根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经营化妆品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Boiron婴幼儿童金盏花面霜”3盒;2、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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