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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483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18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科侠餐饮店)

当事人:两江新区科侠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21*******

住 所(住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王家街道观月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2024年4月2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九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店招为绝味鸭脖,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直接入口食品)。

在当事人销售区的展示柜、冷藏柜内发现的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查核实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招牌风味土豆片,生产商:四川阿宁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351090400032,生产日期为20240328,保质期至20240401,规格:净含量1Kg。冷藏柜中的已开封,剩余称重为0.366kg,在展示柜中展示待售的该批次招牌风味土豆片,现场称重为0.23kg,售价为39.6元/kg。2、产品名称:黑鸭风味虎皮凤爪,生产商:四川阿宁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351090400032,生产日期为20240328,保质期至20240401,规格:净含量1kg。冷藏柜中的已开封,剩余称重为0.532kg,在展示柜中展示待售的该批次黑鸭风味虎皮凤爪,现场称重为0.306kg

上述食品均从四川阿宁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于2024年3月27日订货,2024年3月29日收货后开始销售。采购数量均为1包,净含量均1kg/包。

经查阅当事人收银系统的商品销售报表,招牌风味土豆片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2024年4月2日销售了1单超过保质期的黑鸭风味虎皮凤爪,重量为0.074kg,销售单价为:119.6元/kg,金额为8.85元。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张贴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召回公告,主动召回已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综上所述,当事人存放在冷藏柜内超过保质期的招牌风味土豆片0.366kg、黑鸭风味虎皮凤爪0.532kg,应当认定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已售出的超过保质的黑鸭风味虎皮凤爪,以及陈列在展示柜内展示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黑鸭风味虎皮凤爪和招牌风味土豆片,应当认定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为0.23kg×39.6元/kg+0.306kg×119.6元/kg+0.074kg×119.6元/kg=54.55元。在超过保质期后已售出的黑鸭风味虎皮凤爪重量为0.074kg,故违法所得应为0.074kg×119.6元/kg=8.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两江新区科侠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王*侠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组共5张、绝味鸭脖产品交货单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王*侠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门店收货单复印件1份、四川阿宁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收货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3、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困难;张贴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其主动减轻危害。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招牌风味土豆片0.23kg和黑鸭风味虎皮凤爪0.306kg;2、没收违法所得8.85元,处罚款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招牌风味土豆片0.23kg和黑鸭风味虎皮凤爪0.306kg;3、没收违法所得8.85元,罚款5000元。共处罚没款5008.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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