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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482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17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

住所(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与时路***号*-***

法定代表人:范**

联系电话:177****0633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2日

2024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博才路*号的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空港城项目部对其电梯的使用和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设备使用代码为31105001122017037185(单位内编号为A2-9)的电梯底坑、轿顶有垃圾,井道照明缺失没有灯泡,底坑照明不亮,该电梯轿厢公告栏内张贴的维保信息单上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是2024年4月11日;设备使用代码为31105001122019017038(单位内编号为2-1-B)的电梯底坑照明不亮,底坑有垃圾,该电梯轿厢公告栏内张贴的维保信息单上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是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最近一次维保监控中显示维保人员未逐层检查层门门锁自动复位及轿厢平层准确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2024]第041501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5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以直接送达的形式,将《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4〕166号)送达了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进行了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名称由“重庆伊士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重庆伊仕顿智能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由“方*”变更为“范**”。当事人已就此情况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份的《单位名称法人变更情况说明》。

经查,当事人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伊士顿)学府苑等31个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1429台电梯(其中包含金科空港城小区的64台电梯)由当事人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经调查,单位内编号为A2-9的商业电梯(设备代码:31105001122017037185),轿厢公告栏内张贴的维保信息单上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是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台电梯的底坑、轿顶有垃圾,井道照明缺失没有灯泡,底坑照明不亮;单位内编号为2-1-B(设备代码:31105001122019017038)的电梯,轿厢公告栏内张贴的维保信息单上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是2024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台电梯底坑照明不亮,底坑有垃圾。在最近一次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在无纸化维保系统里将该两台电梯所有维保项目均勾选为正常选项,未发现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维保人员对两台电梯进行维保的监控视频,显示维保人员未逐层检查层门门锁自动复位及轿厢平层准确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两江市监特令[2024]第041501号)。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重庆市渝北区博才路*号的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科空港城项目部提取补充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维保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22:45、22:48、22:50三次进入了设备使用代码为31105001122017037185(单位内编号为A2-9)的电梯轿厢,均只使用手机照明照看了电梯门框,未逐层检查层门门锁自动复位及轿厢平层准确度。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2-2017)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半月维护保养项目A1中第11项中要求:“轿顶: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第15项中要求:“井道照明:齐全,正常”、第30项中要求:“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第23项中要求:“轿厢平层准确度:符合标准值”以及第27项中要求:“层门门锁自动复位:用层门钥匙打开手动开锁装置释放后,层门门锁能自动复位”。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与渝北区金科空港城小区物业经理邹**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全部问题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影响,无危害后果。

当事人与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伊士顿)学府苑等31个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中,维保费用按照每年计价,该主体电梯种类较多,分为自动扶梯、商业电梯、住宅电梯等,未明确各种类电梯每台每月电梯维保的单价,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视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位名称法人变更情况说明》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违法主体认定的事实。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维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刻录光盘2份、无纸化维保记录打印件1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

3.当事人的《(伊士顿)学府苑等31个项目电梯维修保养合同》1份、整改报告及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的事实。

案件性质: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2-2017),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作为专业的维保单位,理应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实事求是填写维保记录。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拟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综上,对当事人作如上处理决定并公示。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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