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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479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17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希俊生活超市)


当事人:两江新区希俊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7Y0G

住所(住址):重庆两江新区悦来街道悦城路**号附**号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柯绍波

身份证件号码:50038******1672,联系方式:181****6591

2024年3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其于2024年3月8日在两江新区希俊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购买到了超过保质期的糕点(亲芙轻氧有方蛋糕),生产日期2023年12月7日,保质期90日,食用后出现了胃部不适的情况。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到现场核查,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糕点和其他过期食品在售。2024年4月12日,我局接到投诉线索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到了超过保质期的蕨根粉,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在当事人南北干货区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蕨根粉在售。报经执法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我局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2024年4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报经执法分管局领导批准,由第十所承办。2024年4月23日,案件调查终止。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3月8日,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蛋糕,是混装称重,里面仅有亲芙轻氧蛋糕超过保质期,系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从泽良商贸进购,生产日期2023年12月7日,保质期90日,进价33.6元/公斤,售价16.8元/斤。2024年4月12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蕨根粉丝,系当事人于2024年12月7日从泽良商贸进购,生产日期2023年3月9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12.8元/把,售价13元/把。上述涉案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本案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计算。当事人共进购亲芙轻氧有方蛋糕1件,净重2.5公斤/件,进价33.6元/公斤,售价16.8元/斤,举报人消费了12.97元,其中超过保质期的蛋糕为0.21公斤,无其他销售情况。共进购蕨根粉丝8把,500克/把,进价12.8元/把,售价13元/把,投诉人购买了1把,其余未销售。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0.21公斤×33.6元/公斤+8把×13元/把=111.056元。本案的违法所得为0.21公斤×33.6元/公斤+1把×13元/把=20.056元。因现行货币单位仅少数点后2位,且当事人称重计算超过保质期的蛋糕金额为7.06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20.06元。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我局具有执法管辖权;

2.投诉举报材料3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进货单2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3.对投诉举报人财产损失赔偿微信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所得为20.06元,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了财产赔偿,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 减轻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减少法定的处罚种类。(三)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及分则十三、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编码M00100501)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6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2000元罚款。举报人称在食用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糕点后出现了胃部不适的情况,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资料,故我局不予认可。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6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蕨根粉丝7把、超过保质期的蛋糕0.21公斤;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02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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