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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478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17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喜乐家副食经营部)


当事人:两江新区喜乐家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4X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贺**

身份证件号码:510224********821

2024年3月11日,本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于2024年3月8日在当事人门店购买到熟普洱茶一包,花费15元,回家后发现此产品已过保质期,希望本局依法立案查处。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3袋待售的预包装茶叶超过保质期。2024年3月21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门店店招为喜乐家烟酒超市,门牌号为龙华路***号,主要经营饮料、小吃、食品、烟酒、日用百货等。2024年3月8日,消费者在当事人门店购买了商品名称为“普洱熟茶”的预包装茶叶1袋,并通过微信支付15元。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上述预包装茶叶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保质期。消费者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局举报,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有3袋待售的预包装茶叶超过保质期。上述3袋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茶叶其外包装标示信息分别为:①产品名称:普洱熟茶;保质期:18个月;食品产地:云南西双版纳;重量:68克;被委托方:勐海弘福缘茶厂;生产日期:2020年4月15日等;②产品名称:蜀涛花毛峰;净含量/规格:100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厂家:四川省蜀涛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5月09日等;③产品名称:峨眉毛峰;净含量/规格:200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厂商:四川省蜀涛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8月15日等。其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普洱熟茶与消费者举报时提供的已购商品照片外包装标示内容一致。上述涉案茶叶为当事人从江北区南桥寺盘溪市场的商户购进,购进后陈列在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分别为:普洱熟茶15元/袋、蜀涛花毛峰20元/袋、峨眉毛峰35元/袋。经核算,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茶叶的货值金额为85元;违法所得为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投诉登记表及投诉人提供的商品照片1份、微信支付记录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茶叶的违法事实以及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预包装茶叶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况,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没收3袋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茶叶;

3.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04****31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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