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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477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16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高博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高博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HL55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东湖南路*****-*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57****6944

法定代表人:薛**   身份证号码:610431********5326

身份证地址:陕西省武功县游凤镇李家堡村李家堡组

20231227日,本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当事人涉嫌消费欺诈,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足,需进一步开展核查,无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116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核查期限。后经举报人补充证据材料,并进一步核查,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202424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向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和研究生考试的考生提供咨询服务,其服务考生遍及全国多个省市。具体流程为:学员在线上找当事人咨询关于上述两种考试的信息,工作人员在线上提供解答,如果学员需要当事人提供报名服务,工作人员会协助在线上报名,学员可通过当事人购买第三方平台(“睿学”和“未来云校”,当事人均签署有合作协议)的相关课程(课程有基础班、VIP班,课程费用在1000-8000元之间不等,具体价格根据时间节点以及活动情况制定),后续有专门教务老师为学员进行服务并解答后续学习问题,学员参加考试后相关官方机构根据学员考试成绩判定是否考试通过。2024218日,当事人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李**变更为薛**

2024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展示架上陈列有“全国教育行业公众满意十佳典范机构”“金牌教育培训机构(重点推广项目)”“中国3.15诚信企业”“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证书,上述证书的有效日期均为:2021.11-2023.11。当事人在与学员联系过程中,还使用到两个证书,“金牌教育培训机构(重点推广项目)”和“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示范单位”,证书的有效日期均为:2021.11-2023.11,当事人线上发送给学员作为对外宣传使用。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六个证书的获证情况,其中“全国教育行业公众满意十佳典范机构”“金牌教育培训机构(重点推广项目)”“中国3.15诚信企业”“金牌教育培训机构(重点推广项目)”“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示范单位”五个证书均是重庆高博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获得。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属于自己获得的荣誉证书用于展示和宣传,属于对未曾获荣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员工电脑上的聊天记录中存在“学员确保一次通过考试”“保障班是保过的”“走绿色通道,软过的形式”“平均每年咱们得通过率都是在94%以上,正常参考学员拿证都是100%”“这个也是相当于是花钱办事,软过的形式”等内容。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宣传。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教资首咨流程及话术”中包含有“平均每年咱们得通过率都是98%以上,正常参考的学员拿证都是100%”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现场发现当事人员工用以上话术与学员进行沟通是一种普遍现象。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宣传。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资料“高博教育一站式研究生助学平台”,系当事人于2022年制作,有发送给学员作为宣传使用的情况。资料中涉及的“高博教育学校拥有教学服务团队136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100余人。其中老师皆为名校硕士及以上学历,近五年笔面尊享学习班学生考试通过率高达93.8%,是全国通过率最高的非全管联考研办学单位之一”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老师的信息及相关宣传依据。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宣传。

举报人向本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包含当事人员工黄**的工作证照片及举报人同黄**202339日至20231113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经当事人确认上述事实均属实,聊天记录中的名称“教师资格证黄老师173****4737”即黄**。双方聊天记录中包含有宣传“百分之百”通过、“我们上一次笔试的通过率是97%”“我们帮你操作50%,肯定是能够帮助你一次性拿到教资”“在录入成绩的时候直接就是合格以上的分数”“肯定能一次通过”“但是我们公司从16年经营到现在,也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帮助很多的学员成功的拿到了教资”“只要你在我们这边报名,我们是能够帮你一次性拿到教师资格证书”“我们这个能够百分之百的给你保证下证”等内容,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宣传。本局执法人员202422日、20243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时,未发现黄**在场。

20243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再使用不属于自己获得的荣誉证书用于展示和宣传,未发现当事人员工电脑的聊天记录中含有虚假宣传内容,未发现当事人继续在使用“教资首咨流程及话术”和“高博教育一站式研究生助学平台”。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举报人的《退费申请表》、转账记录,显示当事人已于2024319日向举报人进行转账退费。20243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提出其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证明本案来源。

3.202422日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提取的宣传资料,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和事实。

4.2024326日现场检查照片,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退费申请表、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其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本局于202457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罚告【2024154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向举报人退费,并主动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符合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指导意见,可以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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