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IE浏览器,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体验,请升级到最新版Edge浏览器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 查看详情 / 关闭提示

X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便民地图

两江机构

两江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市场监管局

[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29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162号
[ 标  题 ]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能祎曦服饰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发布日期 ]
2024-05-30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能祎曦服饰有限公司)

字号:
分享:
打印:

当事人:重庆能祎曦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Y;

住所:重庆市**区**路**号**部分;

法定代表人:刘**;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重庆能祎曦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校服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51EC10005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B类)标准,依据《重庆市校服产品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对当事人生产厂家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同批次学生棒球校裤在库房存放还有54条,其中:54条不包含抽样数量。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54条棒球校裤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制执二【2023】12-1号。本局于2024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业务负责人张世能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本案于2024年3月10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重庆能祎曦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校服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51EC10005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B类)标准,依据《重庆市校服产品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5日与重庆市渝北区龙湖花园巴蜀学校签订《校服定制加工合同》,该合同写明当事人此次生产的棒球裤400件,单价65元/件。执法人员在发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上抽样基数/批量:400件,销售价:65元/件。故当事人货值金额为400*65=26000元,违法所得为(400-54)*65=22490元,其中:54件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查封的未销售同批次棒球裤产品数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订购合同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3张,编号为:2023-51EC100055《检验报告》 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生产以质量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建议给予当事人0.05倍以上到0.5倍的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以质量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棒球裤54件;

2.没收违法所得22490元;

3.按货值金额0.1倍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

4.合计金额:250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8,代收机构名称:重庆***********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栋1-3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即将离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