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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073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40号*幢**-*
法定代表人:熊**身份证号码:5129**********1317
联系电话:1370****506 其他联系方式:/
2023年12月5日,我局收到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通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其辖区内的潼南区佰利食品超市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为在该店抽检的山椒花生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抽检食品所标注的委托生产企业为我局辖区登记注册的重庆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我局将“渝两江市监(一所)食抽处字(2023)第0016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通知及编号为No:2023-03BP110328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检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
2023年12月25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立案调查。
经过进一步调查,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案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重庆市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07月09日成立并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我局辖区的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40号3幢13-5,主要从事委托其他食品生产者生产食品进行批发兼零售的经营。
当事人委托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多乐牌山椒花生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抽检食品所标注的委托生产企业为我局辖区登记注册的重庆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
经查,涉案食品委托生产商为重庆市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次:2023年7月20日,产品标注的生产者为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隶属同一个法人,重庆市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生产和发货,重庆市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每月将需要的产品种类和数量以电子订单的形式报给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生产完后按经销商地址由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货,经销商按购销合同上签订的账期付款,重庆市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和经销商的往来款项均由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多多乐牌山椒花生是重庆市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向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下达生产订单,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次:2023年7月20日,该批生产数量47件,规格:5KG*1,出厂价为48元/件,共计2256元,其中14件多多乐牌山椒花生销售给了重庆幸福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33件多多乐牌山椒花生销售给西安立圜商贸有限公司,7月因重庆市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搞淡季促销活动,故多多乐牌山椒花生7月销售价格为48元/件。
当事人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张贴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公示及召回公告》,并按照召回要求于2023年12月13日立即对该抽检不合格的多多乐牌山椒花生进行了召回处置,共召回涉案食品31.3KG,其它已销售涉案食品无法召回。涉案食品直接召回到了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经过广安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后按要求于2024年2月3日将召回的31.3KG该产品进行了销毁,涉及召回的食品款项共计300.48元已退回经销商的账期金额。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本案中对当事人召回并退回价款的31.3KG涉案食品计入违法所得,不予没收。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多多乐牌山椒花生470斤,货值金额为2256元,违法所得认定为2256元(含退回食品货值金额300.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重庆市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BJ23500152650866651)、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报告编号:No:2023-03BP110328)、渝两江市监(一所)食抽处字(2022)第0016号,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多多乐牌山椒花生检验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案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与生产企业当月各产品生产计划单复印件、结算价格表复印件、涉案食品入库单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退货单复印件、促销函复印件、款项往来情况说明、当事人与经销商的经销合同复印件、当事人与经销商的对账单复印件、召回食品销毁记录照片。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4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重庆市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除前款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表9中的裁量因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过失,不属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发现当事人存在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违法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销售对象不含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根据积分制规则裁量得分0分,根据积分制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属减轻处罚阶次。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256元,因含退回食品货值金额300.48元,故没收金额为1955.52元。
根据积分制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各因素,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金额1955.52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3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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