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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890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12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4-19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海太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海太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63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港腾路*号附*号*至*

法定代表人:罗*盆

联系电话:167*****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港腾路***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2月4日我局市场监督九所执法人员组织检查组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港腾路99号附25号2-9至2-27进行了实地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如下:执法人员在厨房进门右侧的第4个冷藏柜发现:1、品名:“鱻之单点冻油鱼块”、配料:冻油鱼,水;储存条件:-18℃以下储存;保质期:24个月;产品标准号:SB/T10379;生产日期:2023年12月07日;生产许可证号:SC11135010500887;产品类型:调味水产制品,生制品;未开封;数量1袋食材;2、品名:“柏文冻金枪鱼排”;配料:金枪鱼,盐;产品标准号:SB/T10379-201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码:SC11135012201489;储存条件:-18℃保存;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1日,未开封,数量:1袋食材。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海太婆国际艺术餐厅”菜单,内容含:靓汤海鲜、热菜、凉菜(锦绣刺身拼盘大¥:368小¥:198;厚切三文鱼刺身大¥:388小¥:238;风生水起小青龙¥:398,西班牙火腿芝士生菜¥:58)等菜名,且《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中无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2024年2月3日从重庆嘉露水产品有限公司购进品名:三文鱼,数量:***斤,单价:***元,金额:***元;金枪鱼,数量:***斤,单价:***元,金额:390元;从重庆四合群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鲷鱼切片,数量:***斤,单价:***元,金额:***元;货值金额共计:934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厨房进门右侧的第4个冷藏柜放有:“鱻之单点冻油鱼块”食材,用于锦绣刺身拼盘之中,涮锅煮后沾调料食用,属于热食类食品。“柏文冻金枪鱼排”食材用于菜品厚切三文鱼刺身之中,将三文鱼切片、鲷鱼切片、金枪鱼切片摆盘成形,上桌后客人直接沾芥末食用,属于生食类食品,且在“海太婆国际艺术餐厅”菜单栏中展示有菜品内容:靓汤海鲜、热菜、凉菜(厚切三文鱼刺身(锦绣刺身三文鱼)大¥:388,小¥:238),从2023年7月1日-2024年2月4日当事人销售的菜品“厚切三文鱼刺身”(锦绣刺身三文鱼)大份售卖:4份,大¥:388;小份售卖:19份,小¥:238;总计销售金额:6074元,违法所得:6074元。查阅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重庆海太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8AHN4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德盆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港腾路99号附*号 主体业态:大型餐馆经营者(含网络经营) 经营项目:零食类食品制售(含肉类冷食);热食类食品制售);范围中无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故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的将生食类食品作了下架整改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其主体资格。

第二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海太婆国际艺术餐厅”菜单打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其超范围经营制售生食类食品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提供的《海太婆厨房整改报告》1份、《询问笔录》1份、整改照片1份等证据,证明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组:当事人的《海太婆餐厅经营困难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海太婆2024年经营情况表》1份等证明其经营状况艰难。

2024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告〔2024〕10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074元;

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1107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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