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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888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11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04-19 [ 发布日期 ] 2024-04-19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两江新区香槟幼儿园)

当事人:重庆两江新区香槟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8;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1号;

负责人:向**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重庆两江新区香槟幼儿园销售的春秋校服《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51EC100093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31888-2015标准,依据《重庆市校服产品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在此期间,当事人向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批次产品复检,2023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远东正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CT/CQFJ202311103,检验结论显示为: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指标要求。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4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春秋校服在库房存放还有37套,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37套春秋校服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文书编号:渝两江市监强清单字【2023】1114号。本局于2024年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廖红菊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本案于2024年2月20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11月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所对重庆两江新区香槟幼儿园经营的幼儿服装的《检验报告》,其报告编号为:2023-51EC100093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31888-2015标准,依据《重庆市校服产品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期间,当事人申请向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产品复检,2023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以上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其报告编号为:ECT/CQFJ202311103,检验结论显示为: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指标要求。

经查,该幼儿园于2022年7月6日与重庆市大足春苗服装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两江新区香槟幼儿园服装订购合同》,签订的幼儿校园园服共计是240套。据当事人幼儿园园长廖红菊介绍,此次抽检的主要是幼儿春秋园服上衣,在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显示,生产厂家名:重庆市大足春苗服装有限公司,抽样基数/批量240件,销售价60元/件,故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440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订购合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显示来看,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廖红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订购合同1份,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编号为:2023-51EC100093G《检验报告》,编号为:ECT/CQFJ202311103《检验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4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4】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应当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验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自由裁量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处3000元以上到7000元的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应当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验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

1、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8,代收机构名称:重庆银行两江分行营业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栋1-3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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