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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莱梦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000MACK9XFU7E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66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少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0321********2238
联系电话:152*****32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66号附*号*-*
2023年11月29日,第三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66号*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为蕾特恩专业祛痘(国际)连锁机构实体连锁店,授权使用“蕾特恩”商标和销售“蕾特恩”系列产品。执法人员在前台现场检查发现在用的产品价格表中有“主流媒体强势登录广东卫视、湖南卫视、陕西卫视等12家电视媒体”的宣传,当事人表示该价目表放在经营场所是为客人介绍项目、产品、价格使用的,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佐证,同时在经营场所前台发现《我与蕾特恩的故事》以及遇见图册(绿皮)的宣传资料,当事人也未提供佐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2023年12月18日,报经分管执法局领导批准,以两江新区莱梦美容店涉嫌虚假宣传为由立案调查,由第三监管所承办。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产品价格表中有“主流媒体强势登录广东卫视、湖南卫视、陕西卫视等12家电视媒体”的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佐证,同时当事人也未提供《我与蕾特恩的故事》以及遇见图册(绿皮)的宣传佐证材料,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且属于本局监管区域,本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产品价格表复印件、《我与蕾特恩的故事》以及遇见图册(绿皮)的宣传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元。
本局于 2024 年3 月5 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0******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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