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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重庆市九泷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G9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斑竹路*号附*号*;
经营者:秦*霞 性别为女;
身份证号码为500230********0344;
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斑竹路*号附*号*;联系电话为136****7257。
2023年10月8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九泷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监察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和过期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和过期的化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在当事人一诊室存储柜和库房冰箱里分别发现了没有中文标签的FINGERCOTS和Temp-BondNE两种产品。经核实FINGERCOTS和Temp-BondNE两种产品中文标签已脱落。其中FINGERCOTS产品是从湖南牙医帮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该产品主要用于医生或者护士佩戴在手指上操作使用(见附件);Temp-BondNE是从卡瓦盛邦(上海)牙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该产品主要用于牙科牙冠嵌体粘接使用(见附件)。综上,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医疗器械案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在当事人一诊室存储柜里还发现了一盒过期牙膏(名称为龋克菲儿童防蛀药膏,型号为checkuplion日本狮王,生产日期为20200904;有效期3年)。经核实系当事人2022年2月10从重庆市可美可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购10支龋克菲儿童防蛀药膏,其他9支已使用完毕,剩余1支牙膏在使用中。未使用完的龋克菲儿童防蛀药膏已过期。
该诊所无牙膏的具体使用记录,而且该牙膏是在使用区域被检查发现,且已开封使用过,放在存放柜里,未发现其他能代替上述产品的其他未过期的同类或类似化妆品,且上述失效的化妆品也未按照诊所处理过期的化妆品流程处理,经研判,当事人的行为为使用过期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在我局监管范围内,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实施政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化妆品的行为属实;
3、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复印件4份、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复印件1份、销售单复印件4份,证明失效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相关规定。
针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下架整改。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60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3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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