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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4-0028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60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爱满屋食品店)
[ 成文日期 ]
2024-02-05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爱满屋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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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两江新区爱满屋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A51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3

联系电话:135*******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

2023年10月07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杨龙投诉,称其于2023年9月26日在两江新区爱满屋食品店(沁园万科万悦汇店)购买的月饼礼盒中有一个月饼存在发霉变质的问题。经确认,月饼包装未破损。请求我局对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投诉人购买的月饼礼盒(名称:浮光雅月B款(月饼礼盒);生产日期:2023年08月21日;保质期:60天;贮存条件:常温密封保存;生产商: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5千克)内的月饼存在发霉变质的情况,且在保质期内。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已无上述“浮光雅月B款(月饼礼盒)”在售,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1月15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对两江新区爱满屋食品店涉嫌经营发霉变质的月饼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谢庆红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的月饼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8月31日和2023年9月3日由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配送了共24盒浮光雅月B款(月饼礼盒),进货单价为398元/盒,进货价格为9552元,该店被配送的浮光雅月B款(月饼礼盒)于2023年9月28日转6盒至其他沁园连锁门店,剩余的全部售卖完。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359号负1-超市的两江新区爱满屋食品店内销售了一盒浮光雅月B款(月饼礼盒)给消费者,消费者于2023年9月30日向当事人反映月饼发霉的情况并于2023年10月07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向我局投诉。经我局调查,该店销售的浮光雅月B款(月饼礼盒)外盒为手提盒包装,内盒为单个小纸盒,包装了14个月饼,每个月饼都是单个透明真空包装,内含脱氧剂,消费者通过透明真空的包装袋发现月饼发霉变质的情况,生产日期为2023年08月21日,保质期为60日,消费者购买和发现浮光雅月B款(月饼礼盒)内月饼发霉的时间均在保质期内。当事人提供了浮光雅月B款(月饼礼盒)的进销货凭证、供货方资质、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经调查,上述发霉变质的月饼进货价格为398元/盒,售价为398元/盒,销售数量为16盒,仅消费者购买的浮光雅月B款(月饼礼盒)中存在发霉变质的情况。综上,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的月饼的货值金额为398元,违法所得为3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发霉变质月饼礼盒照片1份、询问笔录2份等证明涉案月饼发霉变质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沁园集团重庆配送单1份、浮光雅月B款(月饼礼盒)出库小票和调拨出库单1份等,证明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月饼的事实及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4.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单1份、供货方资质照片1份、沁园集团重庆配送单1份、浮光雅月B款(月饼礼盒)出库小票和调拨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2024年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两江新区市监罚告〔2024〕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的月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98元)及违法所得(398元)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的月饼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经营发霉变质的月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8元;

2.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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